政策法规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专家/教师来校长期(一学年以上)任教是我国高等教育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填补课程空白;同时也有利于学校拓宽高层次人才培养渠道、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国际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外籍专家/教师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设置外籍教师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做到按需聘用,进一步提高教学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外籍专家/教师在我院学科建设和教学中的积极性,保证实现最大的聘请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院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聘请、管理等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 外籍专家/教师的聘请

(一)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原则与条件

1、 长期任教外国教师

① .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防止盲目性、择优造势,讲求实效”的原则。聘请工作要强调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我院教师能承担的课程一般不聘请外国专家/教师任教。

② . 根据实际需要,以聘请高层次专家为主,逐步减少语言类专家比例,扩大专业类专家比例。

③ . 聘请语言类外国专家/教师,至少本科以上学历,有语言教学经验。

④ . 聘请从事其他专业教学的外国专家/教师,应具备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⑤ . 聘请长期任教的外国专家/教师,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⑥ . 聘请外国专家/教师院(系)的教师和学生应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听懂、理解外教的授课内容。

2、 短期讲学专家

①. 以新兴学科、重点学科、科研项目为依托聘请短期讲学专家。

②. 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须至少讲一个专题[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两次以上(顺访专家除外)]。

(二)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程序

1、申请

拟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院(系),应于每年3月以前将下一学年度聘请外国专家/教师计划(填写“聘请外 国专家/教师审批表”,并在“院系意见”栏中注明教学或科研的内容及聘请的必要性),报送国际交流处。

2、审批

国际交流处汇总、审核各院(系)报来的计划,经聘请外国专家/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3、聘请

聘请计划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国际交流处负责安排办理外籍教师(含家属)来华、来校任教的有关事宜。

二、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行政管理

国际交流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外籍专家/教师的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 负责安排外籍专家/教师来华前具体事宜,包括建立外籍教师档案、办理相关入境手续、指导航线和安排住宿等。

2. 负责安排外籍专家/教师抵离境(首次来华和解聘离境)时的迎送、办理相关证件、签订合同、发放工资及其他费用事宜。

3. 负责安排外籍专家/教师相关活动。

三、 聘请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生活待遇

1、 学院为长期外籍专家/教师提供有家具的公寓式住房。外籍专家/教师自行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费用。

2、 学院为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办理《平安人寿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3、 学院为长期外籍专家/教师按国别提供国际旅费补贴,分十个月纳入工资发放(美国、德国、加拿大外教10000元/人;俄罗斯外教8000元/人;日本、新加坡外教5000元/人;韩国外教4000元/人)。

4、 学院为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办理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及延期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照相、体检认证费由外籍专家/教师自行支付)。

四、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教学管理

1、 外籍专家/教师的教学、科研主要有各院(系)管理,国际交流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2、 各聘专单位应为外籍专家/教师选派有责任感,熟练掌握外语、业务能力强,熟悉该院(系)教学情况的专人,负责帮助外籍专家/教师熟悉生活和教学情况,使其尽快适应教学和生活环境;负责协助国际交流处做好外籍专家/教师来华前的联系和来华后迎送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外籍专家/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3、 各聘专单位应确定外籍专家/教师的工作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审定所用教材,建立听课制度,定期检查其教学工作。

4、 各聘专单位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为外籍专家/教师合理安排授课对象、时间,每位外籍专家/教师的周课时量应为16—18课时。

5、 各聘专单位应支持外籍专家/教师采用不同方法进行教学,听取其对教学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其参与相关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

6、 各聘专单位应及时与外籍专家/教师交换意见,及时、准确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发生问题随时沟通,及时解决。

五、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后勤服务与安全保卫管理

1、 总务处及外国专家公寓、保卫处等部门共同负责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在我院工作期间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上述单位应实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的专人负责制度。

2、 国际交流处协助上述单位共同进行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后勤管理工作。

3、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在我院工作期间需入住我院外国专家公寓。其住房分配由国际交流处及外国专家公寓协商安排。如外籍专家/教师执意要求住在学院外籍专家公寓以外的地方,有关部门要协助他们办理散居证明等必要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申明外籍专家/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行负责。

4、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入住后,国际交流处须在24小时内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辖区派出所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后,报至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外国专家公寓、辖区派出所各存一份。

5、 外国专家公寓应在确保外籍专家/教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基础上,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6、 保卫处应负责指导外国专家公寓进行外籍专家/教师的保卫工作,确保其人生及财产安全。

7、 总务处应配合外国专家公寓对外籍专家/教师住房定期检修、及时维修。

六、 外籍专家/教师到任后相关事宜

1、 签署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个学年,即每年9月1日至下一年的7月15日。合同一旦签署,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2、 办理专家证。

3、 办理居留许可。

七、 评估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评估工作是对我院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的检查,也是对我院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及各聘请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的评估。通过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评估,促使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各聘请单位的管理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巩固和完善科学化管理,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扩大国际影响。

(一)评估内容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表现;

2. 与聘请院(系)和管理部门合作方面的表现,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

3. 出合同履行情况。

(二)评估程序

评估阶段由各聘请外籍专家/教师单位组织进行。

1. 外籍专家/教师自评;

2. 各聘请单位通过组织教研室教师听课、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对外籍专家/教师的教学、生活等表现进行评议。根据外籍教师自评和群众评议,由聘请单位的领导对外籍教师做出评估结论并填写外籍专家/教师评估表(附件)后,在学期末交到国际交流处汇总后,报校领导审阅。

(三)评估原则

依据对外籍专家/教师教学工作、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按照优秀、良好、称职和基本称职对外籍专家/教师进行评估。

(三)评估要求

外国专家/教师每学期末评估一次。聘请单位对本学期外籍教师的工作进行认真、客观的评估,并将《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外籍专家/教师评估表》于学期末之前交到国际交流处。

八、 其他

续聘

外籍专家/教师岗位属于流动岗位,逐年审核。各聘专单位有外籍专家/教师本身提出书面申请,由聘专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外籍专家/教师的表现,想国际交流处及主管院长提出书面申请,有学院领导审批。

上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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