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文学院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留学生应以学习为目的,对华友好,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我校招收的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为进修生。
第六条 本、专科生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同时,其汉语水平应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的规定等级(文科6级及以上、理工科3级及以上)。无HSK考试成绩但汉语水平经我校考核相当者,也可申请进入专业学习,但必须在入学一年内补上HSK考试成绩。
第七条 进修生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身体健康。汉语进修生无汉语水平限制,其他专业进修生要有一定的汉语基础。
第八条 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写完成《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入学申请表》),提供其他要求文件的复印件,寄送到我校留学生部,经审核决定录取的,留学生部将在收到《入学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寄发《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2表)。
第九条 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到我校留学生部报到注册,缴纳学费、教材费等应缴纳的费用和二英寸正面免冠照片8张。学费一旦交纳,凡因留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退还。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留学生部书面请假。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学历生和专业进修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留学生部的通知到相关专业院系报到和选课, 汉语进修生到留学生部报到和选课。
第十一条 留学生报到后,留学生部为其办理学生证。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持学生证(自费生还需出示交费收据)到留学生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根据我校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按照学分制修读课程,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体育课。但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类专业的应修读政治理论课程。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十四条 学历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请销假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进修生因病、因事缺课在四课时及以下者,应首先向任课教师口头请假,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请假五课时及以上不超过十课时者,应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超过十课时的请假,应书面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留学生部批准。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上课的,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全学期应学课时的30%时,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进修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获得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须到留学生部领取《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学校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未经留学生部允许,教室内的任何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教室内不得随意放置和张贴海报、通知、广告及其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教室内禁止吸烟、高声喧哗、嘻戏打闹。
第二十一条 教室管理人员每天应认真做好教室的清洁卫生,整理好教室内的设施。任课教师和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室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上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和学生应关闭教室内电器设备电源。
第二十三条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和学生应关闭手机,以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到校后,留学生辅导员将帮助留学生办理手续及解决留学生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入境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需在我校统一安排的校内留学生公寓居住。
第二十七条 在留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应预先缴纳住房押金(按三个月住房费标准收取)和一个月的住房费后方可入住。需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一年的住宿费后方可入住。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应服从宿舍楼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第二十九条 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学校宿舍并离校。逾期不离校的,学校不提供住房,宿舍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十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三十一条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三十二条 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留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不得私换、私装锁具。
第三十三条 注意节约用水、电、气,每月底前应向宿舍管理人员交清水、电费用。
第三十四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如因极特殊情况需要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事先到留学生部办理校内公寓退房手续。否则,不退还预先交纳的房费。到校外居住者须按规定到住房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到留学生部登记住址。变更新住址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七天内向留学生部报告。同时,留学生部需与拟住在校外的学生签订校外住宿协议,说明其在校外人身财产安全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在借阅图书时,应遵守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办理完报到手续后,留学生部为留学生办理学校图书馆借书证。借书证只限留学生本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离校前,应主动还清所借图书,并将借书证退还给留学生部。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四十条 留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中国政府允许外国留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到学校留学生部登记后,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的个人宗教生活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但留学生不得在中国传教,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均是非法的。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如因庆祝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需要举行庆祝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征得留学生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举行。为保证学校的安全和安静的环境,举行庆祝活动时须由学校指定场所;活动最晚不超过24:00;只限本校人员参加;不准私接电源。
第四十三条 不得在校园内燃火。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四十四条 凡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的人员,不得申请学校及政府奖学金,已获奖学金人员,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取消或暂停奖学金的处罚。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到我校的留学生均应取得长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第四十六条 持学生签证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 在开学报到期间, 留学生部要带领未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去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在中国合法居留的手续,所需签证费用自理。未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自行前往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部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留学生,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预先办理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我校的,我校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办理了正式转学手续转入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情况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留学生管理其他事项,均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来校学生参考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